我们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规则」)第5(1)条,将申请书(定义见规则第2条)副本送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存档。根据规则第5(2)条,我们兹授权交易所在我们向其呈交有关材料存档的同时,代表我们向证监会呈交有关材料存档。

我们谨此确认,联交所及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顾问及代理代表我们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我们向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假如我们之证券开始在交易所上市,我们必须根据规则第7(1)及(2)条将由我们或由他人代我们向公众或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根据规则第7(3) 条,我们兹授权交易所在我们向其呈交有关文件存档的同时,代表我们向证监会呈交有关文件存档。

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交易所不时指定。

除事先获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我们承诺会签署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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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填上日期〕

董事会议决授权

代表〔申请人名称〕

附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