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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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12823107002370000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结婚登记大厅1号或3号窗口;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及中秋节当天加班对外办理结婚登记(接待时间另行公告),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及中秋节当天加班对外办理结婚登记接待时间另行公告,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1.受理电话:(021)64325088(人工)、(021)64325087(语音24小时)、(021)12345(24小时);2.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窗口咨询:

1.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 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结婚登记大厅4号窗口。2.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 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 邮编:20023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mzj.sh.gov.cn)“网上互动”中的“网上信访”栏

窗口投诉:

1.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结婚登记大厅4号窗口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

2.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139号1楼14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512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邮编:200125)

其他业务办理项

离婚登记

补证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婚姻登记

基本编码

310700237000

实施编码

1131000000242041282310700237000

实施主体

上海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04128

联办机构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1282310700237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婚姻登记行政确认的对象为:内地居民与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通办范围

全国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

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日常用语

办理结婚登记

适用范围

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确认条件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确认内容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权限划分

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必须到场说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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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sh.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居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派出所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核发;通行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政府部门核发

有权限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其他

外国或中国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其他

经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

其他

由出国人员、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其他

由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文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其他

翻译公司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影证件照

申请人自备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到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婚姻登记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婚姻登记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婚姻登记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决定

当场办结

婚姻登记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婚姻登记员

结婚证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结婚登记大厅1号或3号窗口;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及中秋节当天加班对外办理结婚登记(接待时间另行公告),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及中秋节当天加班对外办理结婚登记接待时间另行公告,其它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结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登记是否需要本人前往办理地点?

是的。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无配偶证明证明中未写清现婚姻状况。正确做法: 根据民函(2008)49号文件规定,无配偶证明证明内容需标明“未婚”、“离婚”或“离异”、“丧偶”、“单身”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2.常见错误:无配偶证明未翻译成中文。正确做法:根据民办函(2008)276号文件规定,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 ,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804号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结婚证

直接送达

当日送达

证照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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